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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按限制出口管理
2007年07月25日
  本报讯 商务部、海关总署23日联合发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商务部产业司负责人昨日就此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此次调整在管理方式上主要是新增了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要按限制出口管理。

  该负责人指出,新公布的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在管理方式上与过去不同:一方面,2007年以前的限制类商品主要是按限制进口的方式管理的,而新增商品主要是按限制出口管理的;另一方面,海关分类为A、B类的东部地区企业,均需按应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50%缴纳台账保证金;中西部地区的A、B类企业实行台账保证金“空转”;C类企业无论是在东部地区,还是在中西部地区,仍按原规定缴纳100%的保证金。

  该负责人表示,新的政策将于8月23日起执行,公告执行日期前已经商务部门批准、并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可按原规定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免征台账保证金。另外,只要在公告发布之日前未获得外贸权的企业,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不允许开展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商务部门不予受理业务申请,海关也不予受理备案。

  对于可以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的企业范围,该负责人表示,东部地区现有企业可以继续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但须按规定缴纳台账保证金;东部地区在公告发布之日后获得外贸权的新设立企业,不能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可以从事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东部地区已承接过委托加工、但不具有外贸权的加工企业,在公告发布之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在公告发布之后规定时间内取得了本企业外贸权的,不视为新设立企业,可以开展限制类和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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