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青岛市与台湾经济文化交流不断增加,为了给在青台胞和台资企业营造更好的经济投资软环境,青岛市中院与市台办近日出台《关于在解决涉台民商事纠纷过程中建立司法程序与行政协调程序互动协作机制的意见》,在国内率先成立涉台民商事纠纷案件专门合议庭。
市中院副院长刘青峰介绍,对于涉台民商事纠纷,目前主要采取行政协调程序和司法程序两种方式,对于尚未启动司法程序的涉台投诉,由政府台办受理并协调解决,已经启动司法程序的涉台民商事案件,由法院依法审理。针对台胞在法院审判、执行案件过程中往往“求助”于政府的做法,市中院和市台办今后每季度将召开一次台胞合法权益保障协商会议,并邀请市有关部门、有关区市、市台胞投资企业协会及台商代表参加,保证司法公开,消除台胞对司法的陌生和不信任感。
记者了解到,《意见》还规定,法院在依法对台胞实施限制人身自由、限制出境等措施的,应当在措施实施后的24小时内向同级政府台办通报相关情况。政府台办就涉台方针政策、台胞来大陆投资的政策措施、重大台胞投诉案件等也要及时向法院通报。
涉台胞、台资企业民商事纠纷,启动司法程序后,案件的审理、执行涉及政策性、行政性问题的,需要行政协调渠道解决的,法院可委托政府台办先行协调,通过行政协调解决了的,法院应当终止司法程序;通过行政协调解决不了的,法院及时恢复司法程序。(记者:张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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