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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注意事项
2008年04月01日
  一、为了防止特许经营合同有“欺骗客户”之嫌,应该综合考察以下内容:

  1.明示预测销售额、预测收益时,其计算根据、计算方式是否合理。目前我们的管理办法中对此内容未作限制,因此更容易在实际操作中发生预测销售额、预测经费与实际费用不一致的情况,进而产生纠纷。

  2.由于说明信息的不充分,是否会导致明示的特许权使用费低于实际缴付的费用。

  3.在没有进行客观比较的情况下,明示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看上去比其它公司的连锁加盟系统更加完善,更有优势。

  4.是否充分说明了中途解除合同的条件及违约金。

  二、为了防止特许人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超越其应有的权限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防止特许经营合同出现个别条款强化特许人的优势地位,如:没有正当理由的被特许人数量限制;供货数量的强制要求;没有正当理由的降价促销的限制;签约后变更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合同到期后,超越合理范围的限制竞争义务等。这些不合理条款会使特许人获得不当得利。

  2.防止特许经营合同整体上使特许人处于优势地位,如:对所经营商品的限制及对经营方式的限制;对销售额的特别规定;是否有权解约以及违约金的数额;合同期限等条款。

  3.关于销售价格,由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经营的商品面向相同的消费群,实施相同的营销战略,因此特许人可以根据具体经营情况向被特许人提出建议销售价格。但是,如果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有不合理的价格限制条件的时候,就可能会出现限制销售价格等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发生。在《反垄断法》未及时出台的背景下,这一问题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特别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从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来看,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特别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预测销售收入、预测费用与实际发生额出现较大差异问题;是否返还特许经营费问题;特许经营费的计算方法问题;被特许人与特许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清算问题;特许经营网点区域限制问题;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违约金问题等。

(一)预测销售收入、预测费用与实际发生额出现较大差异问题特许人在募集被特许人加盟时所提出的预测销售收入等资料,往往是根据已有加盟店的平均收入估算得出的,因此,被特许人经营中的实际发生额未必会高于这些资料。因此,被特许人应该要求特许人明确给出资料的计算依据,进而向已经加盟的被特许人了解情况,并且认真与同行业的其它店铺进行比较,以确认特许人提供的数据是否合理。

(二)是否返还特许经营费问题被特许人为急于加入,可能在未做好开店准备的情况下仓促签约,并缴纳特许经营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在此情况下,被特许人应要求特许人明确说明特许人是否会对被特许人开店提供一定的支持,如果被特许人未能如约开店的话,是否按一定比例返还特许经营费等问题。

(三)特许经营费的计算方法问题由于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种类、业态繁多,不同的特许经营合同中关于特许经营费的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

一般而言,不同的特许人其特许经营费的计算比率通常都不一样,计算比率所采用的基数(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还是以销售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也不统一。例如,有的24小时便利店采取的方法是:把从进货款中扣除报废、降价、盘点等损失之后剩下的数额认定为进价,然后计算销售利润,以销售利润的一定比率来计算特许经营费。在此情况下,被特许人在报废商品和盘点商品时就必须慎之又慎。此外,特许经营费并非一定按照净利润计算,也可按照毛利、销售收入等指标计算,甚至有根据营业面积来收取定额费用的情况。

  因此,在签约前被特许人应认真研究特许经营费的计算方法,避免因误解引起日后的纠纷。

(四)被特许人与特许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清算问题被特许人与特许人虽然是分别独立的法人实体,但是由于特许经营活动的特殊性,之间往往存在各种债权债务关系,特别是由于供货等关系,往往会导致特许人占压被特许人资金的现象发生。这是被特许人应特别考虑的一个经济问题,也是政府部门应特别关注的潜在商业风险。

(五)特许经营网点区域限制问题在某些特许经营合同中,可能对被特许人实施一定范围的商圈保护和地域限制。与此相反,也有一些特许经营合同对此不加限制和规定。如果特许经营合同中对特许经营网点的区域不加限制的话,就可能出现在被特许人经营区域的附近地区出现相同的连锁店,进而导致被特许人的经济利益因过度竞争而受到损害。因此,被特许人在签约时也应对此问题引起特别关注。

(六)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违约金问题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违约金,也是常常引发纠纷的一个问题。因此,在签约前,应该了解清楚以下内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约,具体手续如何办理;如果被特许人提出中途解约,是否需要支付解约金或赔偿金;如果需要支付的话,如何计算;如果被特许人因经营不善而提出解约,是否仍需支付解约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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