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县下“土城市长”应不应该补选?回顾台湾有关补选不补选的历史,一直是政治层面多于法律层面思考的问题,甚至法律都是配合政治的需要而修改。
最有名的例子就是1996年台湾省长宋楚瑜抗议冻省而宣布请辞,按照“省县自治法”规定:省长辞职,应办理补选。但所遗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补选。省长必须依法办理补选。如果省长补选,无论是谁投入补选,就政治层面而言,立即形同于对国民党、民进党两党连手冻省进行公民投票。所以国民党主导的“中央政府”一方面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以“立法”精神解释省长辞职应经“行政院”核定方始生效,为不补选的政治考虑找寻法律依据,同时全力动员党内人脉运作,终于让宋楚瑜于来年一月二十一日宣告请辞待命,才化解了一场政治风暴。
为了避免争端,以及减少补选的可能,1997年通过的台湾“地方制度法”,国民党、民进党两党甚至将台湾地方自治史上,对于单一席次的地方“行政首长”无须补选的规范,一直以所遗任期不足一年,修改为两年,但仍无法全然消除补选不补选的政治考虑。
根据台湾“地制法”规定,地方“行政首长”需补选的法定原因有辞职、去职或死亡三种,除了“行政首长”死亡的情况,如民国八十二年花莲县长张福兴、民国八十六年基隆市长许财利突然病逝,均因遗留任期超过二年,而不能不依法补选外,很多的补选个案,本身就是因为争议而起。
2006年吴俊立当选台东县长后,即因台东县议长任内涉及贪污被判刑,经过短期的抗争及诉讼,吴俊立断然辞职,并由前妻邝丽贞获得国民党提名参加补选,并获当选。最近的例子则是一月二十六日的斗六市长补选,2006年二月上任的市长张和平,因为涉嫌贪污为法院判刑,云林县政府依法将之停职,但张和平于去年十一月辞职,并重新投入云林县政府被迫依法办理的补选,且再度当选市长。
2000年政权轮替后,民进党借地方“行政首长”先后换跑道的案例不知凡几,桃园县长吕秀莲就任副“总统”,台北县长苏贞昌出任“总统”府秘书长,屏东县长苏嘉全接任“内政部长”,高雄市长谢长廷获任“行政院长”,都因所遗任期不足二年,而得以全部由“行政院”派员代理,这不是巧合,而是精心的政治算计,以避免发生不可控制的政治风险。
看看这两例,便知关切代理人属谁的考虑,并非国民党所特有。一个是陈水扁邀请嘉义市长张博雅担任新“政府”的“内政部长”,便在接受张博雅提指定代理人选为条件下的结果。另一是2006年,原规划台南县长陈唐山出任“国科会主委”,却因陈唐山不接受台当局属意的派代人选而破局。
还有两个惹人非议的案例,2005年国民党籍的板桥市长林鸿池转任“立委”,台北县长代理县长林锡耀所遴派的代理市长,竟然是一向被视为苏贞昌嫡系人马的“民政局长”张宏陆,年底张宏陆代表民进党参选板桥市长,仍败于国民党提名的江蕙贞。同年,无党籍的云林县长张荣味因案被判刑而遭解职,民进党籍李进勇出任代理县长时特别强调“是法治任命,不是政治任命”,然而年底的云林县长选举由民进党提名的苏治芬获胜,两者之间有无因果关连,恐怕路人皆知。
国民党在“土城市长”补选不补选一事上,不容讳言确有政治考虑,也不必替国民党辩护。但在补选与派代纪录上,民进党也是素行不良的累犯,实在不需要跟“一党独大”牵拖在一起。就现实面看,认为“土城市长”应依法补选的人民,应就劳民(四个月内三次投票)、伤财(一千多万元的选务经费)办一次预估投票率偏低(斗六市长补选投票率为三成一)补选的意义何在?提出具有说服力的论述。
(作者为政治大学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