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驸马爷”赵建铭的台开内线交易案二审判决已出炉,结果有点出人意料之外。赵建铭在一审判决中因违犯证交法判刑六年,罚金三千万元,二审改判为七年徒刑罚金照旧。乃父赵玉柱以违反证交法及侵占罪名一审判刑八年四个月,罚金三千万元,二审加刑至九年六个月罚金不变。其它共犯有苏德建,游世一,二审判决都从原判四年三个月的徒刑加刑至七年六个月及七年三个月,罚金各加了三千万元。
二审判决比一审还要重,这有点违反台湾司法判例的常规。曾在台湾流行过的顺口溜:一审重判,二审轻办,三审回家庆团圆。正反映出台湾的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始终未能摆脱权贵,执政者暗中操纵的重大影响。这回好像是一次例外。
观察家指出,近年来台湾的司法系统确实出现了几桩独立作业的例子。最有名的是检察官陈瑞仁,不惧权势起诉吴淑珍等人,也将陈水扁列为共犯。“第一家庭”手忙脚乱费尽吃奶的力气,方才拐弯抹角由大法官释宪,替阿扁撑起一把“国家机密”保护伞,“国家机密”的定义由“总统”说了算,检方不可追究,于是扁一家人及其党羽自此转危为安。但是这把保护伞还不够大,未能庇护“第一亲家”和驸马爷的恶行,而且陈水扁在台开案一审判决之前,就很不够意思的和亲家划清界限。司法单位当然很清楚地得到了讯息,更看清楚了民心之所在。皇亲国戚为非作歹,天人共愤,不如放手干去,绝对可以博得清誉,再祭起司法独立这个冠冕堂皇的说辞,有谁敢妄作评论?就算触犯了陈水扁,他的任期只剩三百多天,又能把二审法官怎么样呢?但这种说法有点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法官秉公判案也有可能。
二审法官认定赵玉柱父子及其共犯的“犯罪所得”超过了一亿元以上,而初审法官判决他们的犯罪所得为427万7836元。根据新修正的证交法规定,内线交易犯罪所得超过一亿元以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官的判刑于法有据,改判四人七年以上徒刑并不算重判。
赵建铭的辩护律师陈峰富指出,证券交易法中规定的“犯罪所得”到底应该如何计算,条文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大家见仁见智。陈律师举出大法官赖英照的著作为依据,赖法官认为“犯罪所得”的核计欠明确,还有待研议,应当再立法解决。陈峰富律师提出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内线交易的共犯,其“犯罪所得”不应一并计算,而且买卖股票的利润所得也不应归为“犯罪所得”。陈律师的意见是想把“犯罪所得”平均分摊给诸位共犯,一亿元减为数千万元,量刑就会轻得多了,可是二审法官没有采信陈律师的说法。
赵建铭等人立即表示还要进行上诉,这当然是被告应有的权利。但是听的出来,陈峰富辩护的重要理由只在争辩“犯罪所得”的多寡,还有买卖股票所获利润不应算作“犯罪所得”。陈律师完全没有辩称赵氏父子无罪,这等于间接承认了他们都有犯罪的行为。将来在三审法庭上,赵建铭等最多只希望争取法官开恩,酌量减低刑罚罢了。
目前的判决结果还不是定案,但几乎可以确定“第一亲家”和“驸马爷”等早已是待罪之身,入狱服刑只是迟早的事,刑期长短还有待商议。
物以类聚,民进党的最高领导人陈水扁找到的亲家不是普通人,他们是证据确凿的内线交易罪犯。然而话又说回来了,人家从前没有和阿扁结为亲家的时候,并不具备这种神通。后来练就一身功夫,赵氏父子才敢大胆搞这类把戏,当然是靠着赵先生有驸马爷的特殊身份。赵建铭最终入狱,阿扁一家免不了为之蒙羞,当然“第一家庭”并不在乎,因为他们游走法律边缘事还有许多,“第一家庭”成员会不会入狱现在都很难说。到底是谁连累了谁呢?一时说不清楚。阿扁曾装模作样地自责,说他没有管好这位女婿。其实赵建铭只在比着葫芦画瓢,跟着岳父岳母有样学样罢了。
西谚有云:和狗睡觉醒来身上会长虱子(Sleep with dogs,wake up with fleas),但是搞不清楚谁的身上先有虱子。(唐荒 资深政论家)(G)
来源:华夏经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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