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7月21日电(评论员 锺维平)从目前台湾各大媒体报道的内容来看,侦查检察官侯宽仁笔录严重记载不实,构陷马英九可能是事实。如果真的是,那么,侯宽仁的行为,与在光天化日之下、济济闹市之中公开杀人无异!这的确实令人诧异、令人惊栗的!这样的杀手还有多少?马英九的选举之途布满荆棘!
根据《苹果》透过管道取得台北市政府秘书处出纳吴丽洳今年1月就特别费案被侦讯的笔录译文,内容包括侯宽仁问吴:“既然这个公函要注意有无于月初尚未发生即先支付情事,是否表示之后十日左右提出申请,领据列报的巿长特别费,巿长已经有因公支用之事实发生,才来申请?理论上应该是这样吧,就是说既然他已经来纠正了,之后改变到10日来申请,20日送。”吴回答:“我都完全忘记了。”但在笔录上,吴的回答却被记成“是的”两个字。还有更多的公开篡改证词的事实披露在各大媒体。
但是,台北地检署昨天发布新闻稿指出,台北市政府秘书处出纳吴丽洳的笔录记载,符合受讯问者真意,且承办检察官讯问完成,笔录也经吴丽洳充分阅览,确认无误才签名。
看来,孰是孰非,还要争执下去。有无水落石出的日子,尚无法肯定。但就目前所揭露的情况来看,够吓人的。很难令人不相信候宽仁不会这样做。
真相被公开后,台湾司法制度更受人诟病,但是,首先要剥离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候宽仁之为,肯定是他的个人行为,而不是制度的规定,把“是”改为“不是”,把“不是”改为“是”,这是极度荒唐的事,在任何国家与地区的司法机构,都是不容许的。在台湾也应该是知法犯法的行为,罪不容赦!
第二,候宽仁之为,绝对不是专业素质出了问题,大量地篡改证词,这不是疏忽,这是在犯案!侯宽仁是司法官26期结业,现任台湾“高检署”查黑中心检察官,周人蔘电玩弊案、太极门养小鬼案以及股市秃鹰案,都是他办的,堪称经验丰富。
第三,候宽仁之为,表明他已经放弃了司法精神,是从政治入手,意欲置当事人于死地而后快。在当初起诉马英九的时候,候宽仁就说,马英九对犯罪行为没有掩饰,就像一个“没有戴手套的小偷”。这已经充分表明,侯宽仁早有成见,如今为了把成见落实下去,不惜伪造证据。
侯宽仁日前表示,笔录的讯问过程不是“一问一答”,所以有时候会让人误为只有检察官或检察事务官在讲话,但是,从头到尾听一遍,就知道原意为何。侯宽仁这样的辩解,是一个更大的司法笑话。更有意思的是,辩方律师比对录音与笔录内容,发现多处关键证词发生证人所描述的情形,状况严重,请求法院于提前勘验,公诉检察官当庭表示反对,根本拒绝勘验,理由是录音与笔录内容“并无出入”。
难怪中国时报社论会这样认为:该问的是,这样的笔录与录音,是否真的“并无出入”?还是已有“伪造公文书”、“滥权追诉”、“诬告”等问题存在?台北地院另一庭的审判长李英豪,于审判中发现犯罪嫌疑而径将官员移送侦办,本案是否应该比照办理?如果检察官光天化日在法庭之前指着如此笔录说是“并无出入”不虞任何后果,也无任何制裁,以后将如何杜绝笔录与录音之间继续“并无出入”?侯宽仁侦办马英九就是如此,其他检察官侦办其他任何人为何不行?审判庭该不该告诉检察官,什么叫做“并无出入”?移送侦办,不是定罪,不是起诉,只是移送侦办而已,如此“并无出入”真的连移送侦办的程度也不够吗?
随着台湾媒体的深入采访,更多的吓人事情浮上水面。中国时报报道,周人蔘案发生至今已10余年,记者循线找到目前都已离开警界的两名涉案少年队官警,具名还原当年接受侯宽仁侦讯的情景。案发前在少年队担任小队长的郑同国表示,当年侯宽仁在侦讯时问他的第一个问题是:“李同贤(另一涉案嫌犯)是否曾转交贿款给你?”郑同国答“没有”,此时,侯宽仁突然转身交待书记官“把录音机打开”,郑同国趁此空档瞄了一眼桌上的笔录纸,发现笔录上竟然把他的回答写成“是”。郑同国立刻起身抗议登载不实,侯宽仁才交代书记官改写成“不是”。一字之差,左右了整场官司的命运,郑同国最后虽被判无罪还了清白,但仍因遭起诉而被迫离开警职,至今仍让他感到不平与冤屈。
联合报还报道说,“监察院”在2001年间对太极门的陈情所作的调查报告,曾严厉指责侯宽仁侦办太极门案过程严重疏失。监察院”当时联席会议中作成的决议,认为侯宽仁办案疑违反侦查不公开原则、调查未尽属实、搜索理由牵强、未查明确系犯罪所得即冻结被告资产、未依科学证据办案即认定被告畜养“小鬼”骇人听闻、通知行政机关解散道馆侵害行政权、讯问被告未依法通知辩护人到场、未在侦查庭开庭,及提讯被告态度恶劣等9大缺失。侯宽仁侦办太极门案,多处违反刑事诉讼法,严重侵害被告权益,但“法务部”则从轻发落。
如果报道属实,侯宽仁的作为的确是令人不敢恭维的!今次难免不是故技重施!
国民党秘书长吴敦义昨天说,检察官侯宽仁侦办马英九特别案对证人笔录记载不实,已触刑法。
联合报的文章则说,检察官对证人的讯问,可以花时间、用各种合法方式,不管是投其所好、或是攻其弱点,突破其心防,藉此取得真实的证词;唯有证人的诚实证词,才有助于发现事实真相。而发现真实,并做出合于情理法的判断,便是司法存在的价值。如果是诱导所得证词,等于检调在未讯问前已先有定见,只是需要证人“投我所好”的说词来满足自己的结论,就失去证人协助调查的功能。更有甚者,如果用故意曲解或虚构的方式制作笔录,无异裁赃构陷,检察官必须负法律责任。
以侯宽仁的学识、经历、经验,不可能不知道这样构陷马英九,不仅违背法律专业知识,还知法犯法,但是,他为何要做出如此类似的举动来呢?如果非要解释清楚的话,只能说他有三种可能:一,已被极端的意识形态支配!对马英九恨之入骨,为此宁可抛弃一切正义与道德,抛弃法律。二,受到高度的政治压力,不可挣脱,只能违心地做下去。三,起步就错了,不愿意面对失败,非要表示出自己的正确来。我们认为,第一种与第二种的可能性最大!一言以蔽之,侯宽仁在利用司法制度追杀马英九,肆无忌惮,极度放纵!
由此可知,马英九问鼎2008年大选的道路不平坦,危机四伏,杀手遍地,这样来形容一点也不夸张!侯宽仁可以站在一个检查官的角度,施行杀手的职责,多么可怕!暗中谋算者可防,公开取首级者如何防得了?
附录:吴丽洳笔录与侦讯译文出入对照表:
◎问题 既然前月底就申请,月初就拨款有预支的性质,是不是表示具领以后还是要用在因公使用的用途?
.笔录记载 吴:是没错。 .译文摘录 吴:这我不清楚,其实市长他应该也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
◎问题 既然这个公函要“注意有无于月初尚未发生即先支付情事”,是否表示之后10号左右提出领据列报的巿长特别费,巿长已经有因公支用之事实发生,才来申请?
.笔录记载 吴:是的。 .译文摘录 吴:我都完全忘记了。
◎问题 如果发现巿长并没有使用或全数使用,你们会在黏贴凭证的相关栏位来核章吗?
.笔录记载 吴:如果巿长盖了领据,我们当然相信巿长,依支出凭证处理要点第三条,他要对原始凭证负真实性的责任。
.译文摘录 吴:理论上他们市长室的人如果盖出来,我们就盖嘛,就是像支出凭证第三条嘛。(注:侦讯提问检察官为侯宽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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