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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针对“总统”一月间申请解释“宪法”上“总统”刑事豁免权及公务机密特权之范围,做成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在“总统”迟延“司法院正副院长”提名之当儿,似乎不无快刀斩乱麻,避免引起有无受到“总统”藉用提名以为要挟影响的用意,然则此项解释,对于法院正在审理的吴淑珍公务机要费刑事案件,有何影响?是最受瞩目而值得观察的问题。
台湾《中国时报》6月16日发表特稿说,此项“宪法”解释,不论其内容如何,业已开启一项并不值得鼓励的先例。“大法官”认定本案是陈“总统”与审理公务机要费刑案中要求“总统”说明的台北地方法院,因公务机密特权发生争议,并且据此受理本案申请,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虽然未以“司法”裁判的形式做成,其内容却是针对地方法院审理中的案件量身裁衣,指明“总统”可以不服法院关于公务机密拒绝证言的决定抗告,俨然已是上级法院的口吻。此例一开,日后任何当局机关在“司法”审判程序中与审案法官发生行使职权适用“宪法”的争议,均可不顾法院程序尚在进行,径行申请“大法官”解释,试问此后法院还能不能对于行政机关之行为“司法”审查?审判程序未竟,又不是上级法院,“大法官”竟然直接用解释指导法院如何审判,当事人如何对抗法院的决定,若谓不是专为“总统”量身订做的“宪法”解释,其谁能信?若谓没有做到绝对尊重地方法院审判独立的“司法”精神,有何不宜?
文章认为,以本件解释的内容而言,在阐释“总统”刑事豁免权的部分,“大法官”不依“总统”升高喊价筹码的请求,拒绝变更释字第三八八号解释,只以刑事豁免特权是暂时性的程序障碍;也拒绝扩张诠释其范围,不许豁免权延伸至第三人,更不及于“总统”于他人刑事案件中担任证人之义务,均为中肯的解释。解释中说明豁免特权原则上不得抛弃,但若个案中经“总统”判断而自愿配合为证据调查,则应认为“总统”并不以为有伤尊严或妨碍职务,并不“违宪”,见解亦有独到之处。
可是,解释中斧凿痕迹甚深的地方,也不只一处。现行刑事诉讼法制中并无“总统”可有抗告的特权,“大法官”不仅指示“立法院”应以“立法”加以规定,更两度于解释中自行创设其抗告程序,连合议庭的人数为五人都予以明订,谓之为解释“宪法”,则不知是“宪法”那一项条文的产物;谓之为解释法律,则其实已经与“立法”行为无异,早已逾越了“释宪者”身为“司法者”的权力范围,解释“总统”的特权,形成创设“总统”的特权,恐怕难以避免伤害“大法官”的“司法”信用。
文章指出,不但如此,“大法官”还在解释理由书末尾说出法院审理个案涉及“总统”业已提出之信息,如果尚未经“总统”依法核定为公务机密者,“总统”一旦于诉讼程序进行中改将其信息核定为机密,则法院仍应依保密程序续行其审理程序。明眼人均一望即知此为针对公务机要费之案情而发,而且“大法官”们显然已经成为“总统”的军师,为“总统”如何利用机密特权对抗法院下指导棋,“释宪者”降尊纾贵,不计身分,使用“释宪权”实质上为“总统”提供具有拘束力的咨询意见,令人大开眼界,也足以瞠目结舌。
“大法官”终究不免配合“总统”应付法院法官的权力诱惑,台湾的“司法”,也许还有一段长路要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