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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防止贿赂条例修订生效:特首若受贿可弹劾
2008年07月04日
  中新网7月4日电 据香港特区政府网站消息,《二○○八年防止贿赂(修订)条例》4日在香港特区政府宪报刊登并实时生效。特区政府发言人说:“修订条例就行政长官索取及接受利益,以及管有来历不明的财产等贪污行为作出规管。”

  修订条例就《防止贿赂条例》第4、5及10条作出修订,使这些条文所订的罪行适用于行政长官。经修订后的第4及5条订明,如行政长官向他人索取或接受贿赂,则会触犯法例;任何向行政长官行贿的人亦属犯罪。

  此外,按照经修订后的第10条,任何现任或前任行政长官,若其生活水平或控制的财产与其薪俸不相称,而又未能向法庭作出圆满解释,则会触犯法例。

  目前,行政长官经已受普通法有关贿赂的罪行规管,不得行贿或受贿。此外,根据《基本法》第47条,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基本法》第73(9)条提供了弹劾机制,以处理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的指控。

  发言人补充:“借《基本法》、普通法及《防止贿赂条例》对行政长官的适用,以及礼物名册,可提供更全面和更完善的防贪机制,确保行政长官会廉洁奉公,及避免有贪污行为。”

  修订条例亦指出,廉政专员在调查后,若有理由怀疑行政长官或已干犯《防止贿赂条例》的罪行时,可将有关事宜转介律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在收到廉政专员的转介后,若有理由怀疑行政长官干犯《防止贿赂条例》的罪行,可将有关事宜转介立法会议员,以便立法会议员可考虑是否根据《基本法》第73(9)条采取任何行动。

  此外,《基本法》第73(9)条所订的弹劾程序一旦展开,即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4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则任何人均可披露律政司司长提交的数据而不受《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的限制。

  发言人说:“上述的转介机制必须设立,以适当地处理行政长官涉嫌贪污的投诉。转介机制授权律政司司长,把行政长官涉嫌贪污的投诉及廉政公署的调查结果转介立法会议员,同时亦能透过《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确保仍处于保密阶段的廉政公署调查工作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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