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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裸照恐吓订“性爱契约” 台男子逼奸前女友获刑
2008年04月23日


  中新网4月23日电 台湾一名何姓男子两年前不甘心和女友分手,多次以女友裸照、性爱影片要挟,强逼她见面发生性关系多次,女友另结新欢后,何男又将裸照寄给男方强逼分手,何还自订两周发生一次性关系的“性爱契约”,要求被害人遵守。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后,昨天依恐吓、强制性交等罪判他两年徒刑。


  据台湾媒体报道,三十三岁的何姓男子与被害人原本是男女朋友,直到二○○六年五月间两人因故分手,被害人另与别人交往,引发何不满,他多次以持有被害人裸照及两人性爱影片为由要挟,前女友稍有不从,何就扬言要把裸照寄给她家人,被害人只好乖乖到何指定旅馆与他发生性关系。期间何还多次用手机传简讯给前女友,自订发生性关系次数的性爱契约,内容规定:“希望我们有下列共识,我交女友前二周一次,交女友到结婚前四周一次,婚后半年一次”。

  后来何得知前女友另与其它男子交往,竟发电子邮件寄一张被害人裸照给该男子,并在电子邮件中写说:“这张是最普级的……,除了照片以外还有别的……如果你执迷不悔还要追她或你们在一起了,不要怪我……”、“我跟她说过,只要你们没怎样,那些东西就会消失不见”,藉此强逼两人分手。

  后来被害人不堪其扰告诉父亲后,何还传简讯恐吓她父亲,扬言说:“跟我确认不会提告,不然这些照片将在礼拜一中午传到世界各地……”,被害人父亲报警后才顺利逮捕何,并在住处、公司搜出所有裸照与性爱影片。

  被害人顺利取回裸照跟性爱影片后,曾告诉一审法官说愿意原谅何男的行为。因此原本“强制性交罪”的法定刑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一审法官考虑到何因一时无法妥善处理感情才犯案,再加上已取得被害人原谅,特地援引“刑法”五十九条,以其犯行值得同情减轻判他两年徒刑,且缓刑五年免于坐牢。

  但全案上诉二审后法官认为,既然何已因取得被害人原谅而获减刑一次,就不该再有缓刑机会,因此撤销缓刑宣告,判他需入狱服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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