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简称海协会)是于1991年12月16日在北京成立的民间团体,是大陆方面与台湾方面商谈两岸交往中相关问题的受权团体。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章程 》规定,海协会以促进海峡两岸交往,发展两岸关系,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为宗旨。为实现上述宗旨,海协会致力于加强同赞成该会宗旨的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与合作;协助有关方面促进海峡两岸各项交往与交流;协助有关方面处理海峡两岸同胞交往中的问题,维护两岸同胞的正当权益。海协会还可接受有关方面委托,与台湾有关部门和授权团体、人士商谈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有关问题,并可签订协议性文件。
理事会为海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上海市原市长汪道涵1991年12月当选为海协会首任会长。2005年12月汪道涵逝世后,海协会会长一直悬缺。2008年6月3日,在海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国务院台办原主任陈云林当选为新任会长,郑立中任常务副会长、孙亚夫任执行副会长、李炳才任驻会副会长,王富卿、王在希、安民、张铭清任副会长,李亚飞任秘书长。
1992年,海协会与海基会在香港就两岸事务性商谈中如何表述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问题进行讨论,后来形成“九二共识”,为海协会和海基会的商谈奠定了基础。
1993年4月,海协会会长汪道涵和海基会董事长辜振甫在新加坡举行会谈,这是自1949年以来两岸高层人士首次以民间名义进行的公开会晤。这次会晤建立了两岸制度化协商的机制,标志着两岸关系迈出了历史性的重要一步。“汪辜会谈”签署了《汪辜会谈共同协议》等4项协议,推动了两岸经贸往来和民间交流的发展。此后,双方又举行了20多次不同层级的商谈以及1998年在上海举行的“汪辜会晤”。这一期间两会协商取得的成果,受到了两岸同胞的欢迎和国际社会的肯定。
1999年李登辉抛出“两国论”后,两会商谈被迫中断。
2008年5月29日,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表示,将接受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的邀请,于6月11日到14日前往北京展开两岸周末包机、大陆观光客赴台事宜的商谈。这是1999年以来,两岸两会重新展开互动的起点。
海协会成立以后的工作重点主要有4项:
一、逐步建立和发展与台湾岛内外民间团体和人士的联系与相互合作,发挥民间力量,共同促进两岸的直接三通和双向交流。根据国台办的授权,协会将负责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有关团体进行联系,处理相关问题。
二、将就合作打击台湾海峡海上走私、抢劫问题与台湾授权团体海基会具体商谈。
三、协会如受到委托,也将协同有关方面与台湾授权团体或人士就处理台湾海峡海上渔事纠纷和违反有关规定进入对方地区之居民及相关问题进行商谈。
四、协会将积极为台湾岛内外各团体、各界人士提供有关祖国大陆投资、贸易和其他交流活动的政策、法规等咨询和服务。同时也积极向祖国大陆有关方面和地方提供对台文化、学术、体育、科技交流等咨询。
地 址: 北京宣武区广安门南街6-1号(北京2908信箱) 电 话: 86-10-83536622 传 真: 86-10-63571505,86-10-83536622-2364 邮 编: 100053
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章程》
(1991年12月16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海峡两岸关系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会以促进海峡两岸交往,发展两岸关系,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为宗旨。
第三条 为实现上述宗旨,本会致力于:
一、 加强同赞成本会宗旨的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与合作。
二、 协助有关方面促进海峡两岸各项交往和交流。
三、 协助有关方面促进海峡两岸同胞交往中的问题,维护两岸同胞的正常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有关方面委托,与台湾有关部门和授权团体、人士商谈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有关问题,并可签订协议性文件。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协商产生。理事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委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
本会聘请顾问。
第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每年度会务报告;修订章程;每年经费预算、决算;推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聘请顾问;决定增免理事;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会长、常务副会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条 理事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多数理事通过。
第十一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召集理事会会议;增免理事,并提请理事会审议追认;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第十二条 会长领导本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会务。
第十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代表本会。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理事可代表本会办理某项具体事宜。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办事机构。
第三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民间赞助和捐赠;国家资助;咨询服务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支出,受理事会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会的解散,应依法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本会章程自理事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章程由理事会修改。理事会全体会议修改章程,须四分之三以上理事出席,并须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
第二十条 本会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